要了解股權激勵架構,先來了解一下VIE公司。
多數互聯網、傳媒、教育等企業,如百度、新浪、阿里巴巴在進行海外上市時,都採取了VIE模式。這種模式使公司的境外上市、境外資本的流動更加便利。
VIE模式通常分爲四步實現。
第一步,每個股東設立單獨的離岸投資公司。我們稱它爲股東持股公司。這些公司會在維京羣島(BVI)或是開曼羣島設立,註冊簡單、保密性好。
第二步,這些公司與VC、PE及其他的股東,再共同成立一個上市主體公司。這樣的主體公司一般是開曼公司。
第三步,上市公司的主體再在香港設立一個殼公司,並持有100%的股權。
第四步,香港的殼公司在中國大陸設立一個或多個全資子公司以開展實際的經營業務。
那我們看到,在這個過程中,共有四類公司,持股公司、上市主體、香港殼公司和經營子公司。
現在再深入瞭解一下員工持股的框架設計。 事實上,員工持股,分爲兩大類:高管持股和普通員工持股。
- 對於大部分公司來說,高管持股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核心高管持股一般會1/3、甚至一半的激勵資源。高管持股通常是間接持股,有兩種方式:第一,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也就是SPV;第二,離岸信託。
SPV通常建立在稅收窪地,如開曼、英屬維爾京羣島等地。這樣一來,在SPV分配收益之前,高管不會面臨增加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但是隨着中國加入承認經合組織發起的共同申報準則,以及SPV穿透的原則,這種方案對高管個人形成了越來越高的稅務風險。高管需要按照中國外匯管理的要求進行外匯登記,保證境外持股的合法性。因此,除非是特別重要的高管,比如聯合創始人,一般不建議進行這種操作。
另一種能夠平衡風險和稅務負擔的持股方式是,離岸信託。一般情況下,高管或者骨幹員工,由於授予股權數量比較多,總價值較高,綜合考慮合規、外匯風險等因素,並且兼顧外匯管理的原則,可以爲這部分員工搭建離岸信託來持有股權。
離岸信託主要有兩個優點。第一是配合境內觸發納稅且信託具有一定資產隔離的作用,可以用於稅務籌劃。第二是管理的便利性。
離岸信託的設立中,共有三方角色:委託人,也就是公司;受託人,也就是信託公司;受益人,也就員工。委託人可以安排相應的信託管理員。信託管理員有權對信託日後的資產進行分配,同時約定受益人在協議中的相關約束條件,以滿足公司的管理需求。
總的來說,高管持股一般通過搭建離岸信託來進行間接持股,除非是特別重要的高管,比如聯合創始人,否則不採用設立SPV間接持股的方式。
- 員工持股方案,常見到的是這樣三種:第一,員工直接持股;第二,通過設立持股公司間接持股;第三,在上市公司層面預留。
首先來看員工直接持股。它的優點是員工有較高的自由度,且具有投票權,可以通過協議約定將員工所持股權的投票權歸屬於創始人。但缺點是公司上市前股權的授予和回購均需經過工商或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在搭建VIE結構時,根據國家外管局要求,每個股東都需要進行個人境外投資及返程投資登記備案,我們也叫它37號文登記。事實上,員工直接持股操作難度很大,管理成本較高,我們一般不建議。
其次,是通過在境外設立BVI持股平臺做代持。操作方式一般是公司指定一位信任的高管或老闆自己在境外單獨設立一個BVI公司,同時與員工簽訂代持協議。這樣做在實操層面上相對便捷,不需要每個員工參與人做37號文登記。但是缺點也非常明顯,在法律層面,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相對薄弱,同時在未來分配收益時有二次納稅的風險。
第三種方式是最常見的,就是在上市主體層面預留大量的期權,不通過持股平臺,當員工於公司IPO後行權時纔會發出對應的股票。具體的操作方式是,股東持股公司的董事會決議先通過ESOP計劃,在其中約定激勵資源的總量和參加激勵計劃的人員範圍。之後是員工簽署授予協議,按照協議規定成熟。股票解禁後,擁有公司股票的員工可以通過正常的股票流通交易方式售出股票,取得收益。
在方案設計時,除非一些特別必要的情況,否則一般推薦在上市公司層面預留,這樣可以最大化規避外匯管理的要求,最小化公司的管理成本,並降低公司的合規風險。
總的來說,員工直接持股操作難度大,管理成本高,一般不建議;通過持股平臺代持和開曼公司層面直接預留較爲常見,其中開曼公司層面直接預留最爲推薦。
當然,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幾種持股形式都可以靈活使用。
總結一下:
- 高管持股一般通過搭建離岸信託來持股,除非是特別重要的高管或者聯合創始人級別,否則不通過高管個人設立持股公司間接持股。
- 對於普通員工而言,開曼預留的方式是應用最廣泛的,操作也最簡單,公司IPO後按照外匯管理的要求爲員工進行7號文登記,員工行權後的個稅和收益都可以正常回流到境內。
- 通過平臺代持或者員工直接持股,一方面容易產生糾紛,另一方面未來退出進行收益分配時也較爲複雜。且代持行爲是不被披露的,存在潛在的洗錢風險。所以除非十分特殊的情況,一般不要安排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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