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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超200萬,客戶怒告券商營業部和理財經理!法院這樣判了

@中国基金报
中國基金報 晨曦 “代客理財”一直是券商一線員工展業的禁令,但觸碰紅線者時有發生。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投資者田女士起訴信達證券及營業部、理財經理,主張理財經理推薦的“包賺不賠”、“內部基金”均系市場正常流通的基金產品,且後期購買的均爲股票,全部虧損。田女士要求理財經理、信達證券及營業部賠償其損失249.62萬元,並支付相關資金佔用損失。 對此,信達證券及營業部表示,其對員工和投資者均盡到證券法所規定的風險警示和合規操作的告知義務,沒有任何過錯。2019年1月起,營業部已與該理財經理解除勞動合同。 各說各有理之際,法院最終如何認定?來看詳情—— 投資者:“內部基金”變股票 理財經理承諾保本 首先來看投資者田女士方面的說法—— 經他人介紹,田女士自2012年開始在信達證券處開立基金賬戶用於購買基金。時任信達證券理財經理的張某輝謊稱購買的基金系信達證券“內部基金”,包賺不賠。在爲田女士購買一段時間基金、獲取信任後,張某輝擅自變更爲購買股票,並自行編造基金認購金額、預期收益、認購時間、到期時間的表格,發送給田女士。 田女士稱,2012年4月-2016年7月期間,其投資的基金及收益均正常贖回。但在2016年7月後投入的432萬元本金,僅贖回本金197萬元,收益8.65萬元,剩餘本金235萬元及張某輝承諾的收益14.62萬元沒有贖回。 此後,田女士一直與張某輝進行溝通,並索要基金名稱自己查詢情況。張某輝謊稱購買產品系信達證券內部基金,因此無法披露基金的具體名稱。經多次溝通無果後,田女士於2018年12月到信達證券營業處找領導,被告知賬戶餘額僅剩1239.94元。 並且,張某輝爲田女士購買的產品並非是信達證券的“內部基金”,實際情況是自2012年4月-2015年8月期間購買的系市場正常流通的基金產品,而2015年8月之後,購買的均爲股票,之後購買的股票全部虧損。 田女士認爲,信達證券疏於業務員管理,甚至縱容其從業人員違法代客戶理財,承諾保本。張某輝爲了幫助信達證券謀取手續費,不顧客戶損失,進行多項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田女士舉例稱,2016年4月18日-19日,其賬戶兩日發生交易共計36筆,均爲不斷地進行張家界、金浦鈦業、久聯發展三隻股票的買入和賣出交易,而且很多交易均符合低價賣出,高價買入的特徵。從整個資金對賬單來看,大部分交易均屬於此種類型的交易。此種交易爲信達證券帶來了大量的手續費,卻導致了自己的資金損失。 田女士表示,信達證券未按照法律規定發現和報送可疑交易,證券經理進行頻繁的無效的操作,所產生的手續費均歸入證券公司的收入,應當視爲證券經理與信達證券共謀的侵權行爲,信達證券應承擔賠償責任。 鑑於此,田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信達證券及營業部、張某輝賠償其損失249.62萬元,並支付相關資金佔用損失。 信達證券:對員工和投資者均盡到義務 在訴訟中,信達證券、營業部表示,其對員工和投資者均盡到證券法所規定的風險警示和合規操作的告知義務,沒有任何過錯。 信達證券稱,張某輝不是田女士的理財經理,只是一名普通營銷員工。田女士賬戶內的交易均是網上委託、輸入自己設定的密碼完成的交易,不能證明該交易是張某輝操作的,更不能證明是信達證券同意或縱容張某輝操作的。 此外,在開戶時,證券公司已明確告知不得委託證券員工買賣股票。信達證券此前有多次電話回訪,田女士均確認沒有委託員工買賣證券和承諾保證投資收益的情況,確認所有操作均是自己操作,因此信達證券對員工是否存在代田女士買賣證券的情況不知情,對田女士投訴以前的虧損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信達證券稱,田女士開戶時已進行了風險測評,且簽字確認瞭解證券市場風險,掌握證券交易規則,確認妥善保管密碼,確認所有第三方使用其設定密碼完成的交易均由自己承擔責任。 信達證券稱,退一步講,即使張某輝操作田女士證券賬戶交易,也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職務行爲,信達證券不應承擔責任。田女士的賬戶密碼是自己設置的,如果同意張某輝利用其密碼進行證券交易,也是田女士與張某輝的私下行爲。張某輝是一營銷員工,無論是從崗位還是職級看,都不應使田女士認爲張某輝有權代理操作證券買賣。 信達證券認爲,自己已經盡到了管理職責,不應當承擔責任。張某輝入職期間,答辯人按規定對張某輝進行了入職員工培訓,並告知要遵守的行爲規範、管理、考覈制度。另在田女士投資期間,信達證券對她進行了風險能力評估測試,定期進行了電話回訪,進行了充分的風險提示,已盡到提示義務。 遼寧證監局曾下發警示函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田女士與被告張某輝系通過他人介紹相識,張某輝作爲信達證券阜新營業部的客戶經理,在田曉霞辦理投資開戶過程中,現場協助辦理開戶業務,並一直擔任田女士的客戶經理。 自2012年4月開始,田曉霞口頭委託張某輝代替其進行理財,而張某輝則承諾田女士可以獲得相應的預期收益。2012年4月24日至2018年1月30日,田女士累計投入1043萬元,累計轉出810.24萬元。2016年7月後,由於股市下跌,張某輝無法按時贖回田女士的理財產品,致使田女士無法按照預期取得本金及收益。 期間,田女士多次就理財問題向張某輝進行詢問,催促張某輝儘快回本。田女士當庭自認,張某輝曾用其個人資產向田女士轉款3.62萬元,用以賠償損失。截至2018年1月,田女士的資產賬號中,除參考市值爲765元的股票外,其餘理財產品均已清空,資金餘額爲1239.94元。 另外,信達證券阜新營業部系隸屬於信達證券的分公司。2010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間,張某輝在信達證券阜新營業部從事市場營銷工作。2018年12月,信達證券阜新營業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張某輝在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的情況下未到公司上班、曠工時間超過5天爲由,決定於2019年1月起解除與張某輝的勞動合同。 2022年4月,遼寧證監局對信達證券阜新解放大街證券營業部及張某輝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經查,張某輝在信達證券阜新解放大街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的行爲。 信達證券阜新解放大街證券營業部則存在三項問題;一是營業部原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的行爲;二是對客戶在電話回訪中反映理財經理承諾收益的違規線索,未及時予以處理;三是在客戶回訪中存在工作人員誘導客戶回答問題、未完整保存回訪錄音情況。 此外,田女士當庭自認資金賬戶密碼都是其本人操作。另,證券交易系統超過一分鐘無人操作即會鎖定,再次操作需要重新輸入密碼。 法院:營業部及客戶經理承擔40%責任 各說各有理之際,法院最終如何判決? 一審法院認爲,田女士辦理投資開戶時,簽署了《開戶合同書》,明確告知:不得全權委託營業部及員工買賣證券,不得與其有承諾收益或損失的約定。在信達證券的電話回訪中,客服人員也明確告知:證券賬戶交給客戶經理或證券從業人員代爲操作是監管部門禁止的代客理財行爲。 可見,田女士在明知張某輝作爲證券工作人員,不得代客理財的情況下,仍然自行輸入賬戶密碼,委託張某輝代替自己進行理財,並在客服回訪中對該事實進行隱瞞,其主觀上存在過錯。加之投資基金及股票等債券具有較大的風險性,故法院認爲,田女士對自己因投資所產生的財產損失,應承擔財產損失的60%的責任。 張某輝在信達證券阜新營業部任職期間,多次簽署合規承諾書並接受公司相應培訓,其作爲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明知證券法與執業行爲準則相關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仍然對田女士承諾預期收益,並代田女士進行基金和股票操作,其代替原告從事證券投資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對於信達證券,法院認爲,阜新營業部雖然在開戶時告知了相關責任,盡到了一定的警示及防範義務,但其員工擅自接受客戶委託,利用工作時間在營業大廳代替客戶進行基金和股票的操作,阜新營業部既未及時發現並進行制止,又未對張某輝的手機號碼進行管控,未完全盡到管理及監管職責,應當對田女士的財產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若信達證券阜新營業部無獨立財產承擔相應責任,則應由信達證券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不過,關於田女士的其僅委託張某輝購買基金,而張某輝私自購買股票的主張,因田女士當庭自認由其輸入賬戶密碼後,張某輝才進行操作,說明田女士自己掌握賬戶密碼,能夠隨時進入賬戶進行查詢,該項主張證據不足,故法院不予認可。 經法院認定,田女士的投資損失爲228.94萬元,關於張某輝承諾收益的部分及資金佔用損失法院未予支持。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張某輝賠償田女士68.68萬元,信達證券阜新營業部賠償22.89萬元,信達證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在一審判決落地後,雙方均提起上訴。田女士方面認爲,若業務經理擅自操作客戶證券的,證券公司應當賠償全部損失;若存在客戶委託代客理財事實而證券公司未能發現的,證券公司應承擔50%的責任。信達證券方面則認爲承擔10%責任分配過重,公司已完全履行了自身的職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全案證據後,二審法院認爲一審判決法律適用確有瑕疵,但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對雙方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虧超200萬,客戶怒告券商營業部和理財經理!法院這樣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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