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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人才母基金徵集合作機構
@投资界:關於徵集2023年中山市人才雙創發展投資母基金合作機構的公告 各有關單位: 爲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中山市人才創新創業工作,強化人才支撐作用,加快人才向中山聚集,將中山打造成爲粵港澳大灣區的人才高地,根據《中山市人才雙創發展母基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中山市人才雙創發展母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人才母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廣東省粵科母基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組織開展人才母基金的申報工作,現對外公開徵集子基金管理人及項目(企業)。 一、人才母基金合作模式 (一)合作設立子基金 人才母基金通過母基金方式與優秀投資管理機構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包括參股新設子基金及增資入夥已設立基金的方式),子基金可採用有限合夥制或公司制的形式,人才母基金相應地以有限合夥人(LP)或股東的身份出資。人才母基金參股子基金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認繳規模的35%。向子基金實繳出資時,人才母基金應與其他出資人按認繳出資比例同比例實繳出資,且人才母基金的實繳出資時間有權不早於其他社會資本出資人。子基金的發起設立、投資管理、業績獎勵等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二)支持直投項目(企業) 人才母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項目(企業),原則上對單個項目(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人才母基金資產總值的百分之二十(20%)。 二、重點支持方向 人才母基金與社會資本重點在新興高潛產業中的移動互聯網、機器人及智能裝備、集成電路、人工智能、醫療器械及設備、新能源汽車等領域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及重點支持上述領域的優質項目(企業)。 三、申報條件 (一)子基金管理人申報條件 1.基本條件 (1)子基金管理人或其分支機構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3年及以上,登記類型爲“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註冊資本原則上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2)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子基金管理人核心管理團隊不少於3人且均具有5年及以上股權投資相關行業經驗,且擁有相關資格證書; (3)子基金管理人具有人才創業項目(企業)、早中期項目(企業)的股權投資或相關經驗,有2個以上成功退出案例,原則上投資項目實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方可被認定爲成功退出案例; (4)子基金管理人具有較強基金管理能力,累計管理規模不少於15億元(以基協備案爲準),管理的基金累計投資金額不低於實繳金額的70%; (5)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按個數計算)不少於60%應當盈利; (6)子基金管理人及其核心管理團隊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未受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或監管機構的自律處分,未被列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異常機構名單; (7)子基金管理人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具有完善且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機制和會計覈算辦法; (8)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具備充足中山市儲備項目(企業)的子基金管理人; (9)子基金管理人及其關聯方須提供承諾函,承諾對子基金的認繳出資金額不低於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1%。 2.投資地域條件 子基金管理人須承諾擬設立的子基金,投資中山市項目(企業)的投資金額不低於人才母基金出資金額的1.5倍。以下投資情形的,可視作投資中山市項目: (1)註冊地在中山市或在中山市已設立子公司、主要生產基地或研發基地的企業; (2)在人才母基金存續期內,被投企業註冊地遷往中山市,或被中山市註冊登記企業收購; (3)被投企業通過設立子公司的形式將主要生產基地或研發基地落戶中山市。 3.額外貢獻 優先支持承諾完成以下中山市額外貢獻(任意一項)的子基金管理人: (1)協助引進中山市以外企業或投資培育中山市企業的數量合計不少於5家,其中重點支持方向內骨幹企業不少於3家; (2)在基金重點支持方向內,協助引進中山市以外或投資培育中山市企業中營收超過3億元的不少於1家; (3)協助引進中山市以外或成功培育中山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單項冠軍”企業、“獨角獸”企業、上市企業等企業3家以上; (4)協助引進中山市以外或成功培育中山市企業的高管團隊中包含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或國家重大人才工程等國家級人才。 (二)項目(企業)申請直接出資的基本條件 1.企業無重大違法違規的記錄,不存在徵信異常情況; 2.企業原則上需依法註冊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對於承諾遷入中山市的企業,在遷入後5年內不得遷出; 3.企業屬於移動互聯網、機器人及智能裝備、集成電路、人工智能、醫療器械及設備、新能源汽車等新興高潛產業中的優質項目(企業)或人才創業項目(企業)。 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子基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子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9年,且不超過人才母基金存續期限; (二)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三)子基金原則上須註冊在中山市內; (四)子基金所有投資者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人才母基金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有權向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委派至少一名委員,行使相關權利; (六)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總值的20%; (七)子基金的資金應委託經國家覈准認定具有基金託管資質,且在中山市境內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子基金管理人與託管銀行簽訂資產託管協議; (八)子基金投資領域應當符合人才母基金的主要投向,子基金將意向投資項目(企業)《投資建議書》等相關資料報人才母基金進行前置合規性審查。子基金意向投資項目(企業)存在不符合合夥協議約定或公司章程約定及法律法規、《中山市人才雙創發展母基金管理辦法》或本公告相關規定的,人才母基金可在前置合規性審查行使一票否決權; (九)人才母基金基金管理人根據決策委員會審議結果執行投資方案。原則上,人才母基金基金管理人應於子基金其他出資人的當期出資款項到位之後,按子基金其他出資人的最低實繳比例,將當期出資款撥付至相應基金賬戶; (十)人才母基金有權委派代表查閱子基金檔案文件,享有監督子基金按照相關協議及本辦法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等權利;子基金的重大事項應向人才母基金書面報告; (十一)子基金管理人應每半年結束後2個月內,向人才母基金提交子基金半年度業務運作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向人才母基金提交上年度子基金運營報告、經審計的子基金財務報告、銀行託管報告、年度基金業務運作報告以及人才母基金不定期要求的其他材料。具體要求在相關協議中進行明確。子基金髮生重大事項的,應及時向人才母基金報告。人才母基金管理人可委託專業機構對子基金進行審計。 五、人才母基金退出方式 (一)根據協議約定的方式退出; (二)參照國有產權轉讓程序通過公開交易方式退出; (三)子基金或項目(企業)發生清算註銷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協議約定執行; (四)其他合法方式退出。 對於子基金,出現下述情況之一,人才母基金有權無條件退出且無需子基金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1.人才母基金審定子基金《投資建議書》後的一年內,子基金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2.人才母基金資金撥付至子基金賬戶超過一年,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3.子基金未按照子基金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或其他約束性文件之約定投資的; 4.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資人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已經不符合本公告相關規定的; 5.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政府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的其他情況。 六、申報材料 申報機構對申請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完全責任。對於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將採取包括但不限於取消申報資格、列入人才母基金黑名單、向社會公開不良行爲以及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等措施。 (一)子基金管理人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子基金組建方案; 2.子基金管理人成員簡歷及成功投資案例介紹; 3.子基金儲備項目(企業); 4.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5.子基金管理人投資機制、內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機制和激勵機制等制度; 6.子基金的投資領域、總體投資計劃及進度安排,以及未能完成投資計劃的處理方法。 (二)項目(企業)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企業)融資計劃書; 2.項目(企業)近三年審計報告(若有)、公司運營報告。 七、聯繫方式 符合條件且有意向的申報機構請按照第六項準備電子版資料併發送至以下郵箱: 蔣先生,020-85656201, jiangqm@gvcgc.com 肖先生,020-85656201, xiaoxiao@gvcgc.com 申報受理申請截止日期爲2023年12月31日。 八、其他事項 (一)爲了保證本次遴選的公正性,單位負責人爲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進行申報,否則申報將不予受理。 (二)人才母基金有權跟隨子基金同一輪次投資優質股權項目(企業),申報機構不得排除或妨礙人才母基金跟投特定項目(企業)的權利。 (三)申報材料不予退回。 九、聲明 本公告僅是一種要約邀請行爲,並不構成法律上的要約。人才母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不會向申報機構收取任何費用,如有任何機構或個人假借人才母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名義向貴申報機構收取費用,請知情者及時向人才母基金基金管理人舉報。廣東省粵科母基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爲人才母基金管理人對此次公開徵集子基金管理人及項目(企業)相關事項擁有最終解釋權。 廣東省粵科母基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8日 獲取更多LP資訊,來👉VC情報局 https://vc.pedaily.cn/lp/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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