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區科創母基金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
爲加快推進武昌區科創產業培育與集聚,助推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根據《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8〕11號)、《武漢市加快發展股權投資工作方案》(武政辦〔2022〕4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武昌區實際情況,我局組織起草了《武昌區科創母基金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於2022年9月13日前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建議,發送至郵箱:wcqdfjrgzj@163.com
聯繫電話:027-88937150
聯繫人:餘玉瑤
武昌區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2年9月3日
武昌區科創母基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快推進武昌區科創產業培育與集聚,助推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根據《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8〕11號)、《武漢市加快發展股權投資工作方案》(武政辦〔2022〕4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武昌區科創母基金(以下簡稱科創母基金)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科創母基金是由武昌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支持區屬國有企業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專業化基金。通過引導更多社會資本進入我區產業投資領域,吸引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等各類投資主體集聚,促進招商引資和產業發展。
第三條科創母基金按照“政府支持、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原則,重點支持投資於數字經濟、雙碳產業等武昌區重點支持產業。
第四條科創母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區財政安排的支持資金;(二)武昌區國有企業出資資金;(三)科創母基金資金存放銀行或者購買國債所得等收益;(四)科創母基金運作過程中產生的收益和投資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五)其他資金來源。
第五條科創母基金總規模50億元,首期規模15億元,存續期爲10年,可根據需要延長。引導設立規模超150億元的子基金,力爭支持符合武昌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近500家。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科創母基金採取管理、決策、評審、執行相分離的管理體制。科創母基金管理組織架構主要由武昌區科創母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科創母基金出資機構、科創母基金管理人組成。
第七條理事會爲科創母基金的決策機構,由武昌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理事長,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副理事長,區發改局、區科經局、區財政局、區商務局、區文旅局、區政府國資局、區地方金融局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負責科創母基金重大事項決策。具體職責如下:
(一)審議科創母基金相關管理制度;(二)選定科創母基金受託管理機構;(三)審議科創母基金的年度投資計劃及預算安排;(四)對科創母基金設立、變更、解散、註銷等事項進行審議;(五)對屬於區委區政府重大項目,需要科創母基金出資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進行審議。由理事會審定後報區政府常務會審議;(六)對科創母基金實際運行過程中,需要突破本管理辦法的事項,進行“一事一議”決策;(七)其他需要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理事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理事會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地方金融局,負責理事會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組織召開理事會會議;(二)擬定科創母基金管理辦法,報理事會審定;(三)擬定科創母基金考覈辦法,對科創母基金投資運作情況進行年度考覈,報理事會審議;(四)承辦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科創母基金出資機構爲區屬國有企業,具體職責如下:
(一)根據管理辦法,審覈投資管理細則、投資負面清單、年度申報指南及其他管理性制度,並報理事會審議;(二)擬定科創母基金管理人遴選方案及遴選初選結果,報理事會審議;(三)擬定科創母基金組建方案,報理事會審議;(四)負責設立科創母基金,初審科創母基金管理人起草的科創母基金變更、撤銷、清算等事宜的相關方案,並報理事會審議;(五)選定科創母基金託管銀行,並報理事會辦公室備案,對科創母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六)初審科創母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及預算安排,報理事會審議;(七)覈准科創母基金出資金額爲5000萬元(含)以下的子基金設立方案,以及科創母基金直接投資額爲500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並向理事會辦公室備案。對超過上述出資金額的子基金或直投項目報理事會審議;(八)承辦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理事會選定投資管理機構作爲科創母基金管理人,負責管理科創母基金日常運營和投資運作事宜,具體職責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科創母基金出資機構的決議;(二)負責發起設立子基金,實施直投項目投資工作,依照分層決策機制,在授權範圍內對母基金投資做出決策,並向理事會辦公室備案;(三)起草科創母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及預算安排,報科創母基金出資機構審議;(四)負責科創母基金的變更、撤銷、清算等事宜相關方案的起草,報科創母基金出資機構審議,並根據最終的審議結果執行落實;(五)組建科創母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有關議事規則;(六)完成科創母基金年度投資計劃,與投資子基金簽訂有關章程、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七)監督子基金投向,以及負責子基金相關投後工作,對科創母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進行管理,並適時以市場化方式退出;(八)及時向科創母基金出資機構彙報子基金設立及運作情況、直接投資項目情況,每半年形成科創母基金運作情況總結報告報科創母基金出資機構,並報理事會辦公室備案;(九)完成理事會、理事會辦公室、科創母基金出資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投資運作
第十一條科創母基金原則上通過參股設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資方式開展投資,具體投資可通過出資參股方式,與社會資本、產業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子基金,或通過增資方式參與現有子基金,及根據區政府招商引資和推進重大產業項目實施的需要開展直接投資等。直接投資可根據需要,搭建專項基金或SPV對重大項目、重點企業進行投資。科創母基金優先與具備產業背景的出資人及基金管理人合作、優先與國內外知名市場化投資機構合作,重點支持深耕武昌,有投資武昌項目業績的基金管理團隊。
第十二條科創母基金髮起設立或參股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應當在協議(章程)中落實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科創母基金投資子基金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投資規模。科創母基金的投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對天使基金、種子基金、成果轉化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的出資比例可適當放寬,但最高不超過45%,且不成爲子基金的第一大股東。科創母基金原則上以引導爲主,鼓勵以較小的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投資。(二)基金投向。加大基金對落戶本地項目的支持力度,子基金在存續期內投資於武昌區註冊企業的實際投資金額不低於科創母基金參股出資的資金額的1.5倍(下稱返投)。鼓勵子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管理公司的關聯機構及其管理的其他基金將已投資的項目引進武昌區。(三)基金運行。新設子基金及新設基金管理公司原則上註冊在武昌區,且選擇在武昌區註冊納稅且數據納統的商業銀行作爲託管行,子基金的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四)規範運作。子基金管理團隊管理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治理結構、日常管理和投資運作行爲,建立健全嚴格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子基金管理人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負責對子基金的日常投資和管理。
第十四條科創母基金參股子基金返投認定範圍及標準爲:
(一)子基金直接投資武昌區企業的,按實際投資金額計算;(二)子基金投資的區外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武昌區已有企業的,以實際投資企業金額計算;(三)子基金投資的區外企業在武昌區投資設立新企業的,以新設立企業的實際投資金額計算;(四)爲支持武昌區企業走出去開展全產業鏈投資,投資到武昌區企業由武昌區母公司控股且納入母公司合併報表的區外子公司的,以實際投資金額計算;(五)子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管理公司的關聯機構及其管理的其他基金將已投資的企業和項目引進武昌區的,以新增落地武昌區的實際投資金額計算;(六)子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資武昌區企業的,以實際投資金額計算。(七)其他可認定爲投資武昌區企業的。
第十五條科創母基金直接投資或參與設立的子基金達到可退出狀態時,應當按照協議(章程)中約定的條件退出;達到退出狀態但未達到約定條件或未約定退出價格的,科創母基金管理人應當聘請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所持基金份額或者股權進行專項審計和資產評估,作爲確定退出價格的依據。並由基金管理人擬定退出方案後,按照投資決策與退出決策的一致性原則,根據該項目或子基金投資決策時對應的分層決策層級進行退出決策。
第十六條在子基金或專項基金到期前,科創母基金中財政出資部分及國有企業出資部分的份額可讓利轉讓給子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受讓方,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原則上不低於投資本金加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一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爲單利計算的利息之和,具體讓利政策條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科創母基金投資期7年,退出期3年,根據需要可申請延長。投資期間,從子基金退出收回的本金及收益,由理事會統籌決議,根據投資計劃安排,可滾動用於投資。
第十八條鼓勵科創母基金管理團隊(含管理人股東,按照相關規定不得參與投資的人員除外)主動參與子基金的投資管理,對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子基金投資項目無差別參股跟投。
第十九條科創母基金管理費每年按照不超過上年末實繳出資總金額的1.2%收取,管理費採取延後支付的模式,經理事會審議確定年度考覈合格後,從基金資產中支付上一年度管理費。原則上母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管理費不得用於分紅。爲擴大母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規模,實現更好的招商引資效果,撬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武昌建設發展,鼓勵母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團隊發揮自身優勢,進行市場化募資(不含科創母基金出資機構募資部分),管理團隊募得資金部分所產生的管理人收益(含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可適當放寬獎勵給管理團隊。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科創母基金應當建立有效的防範風險和控制機制,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信託產品、理財產品、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或保險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產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房地產業以及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七)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子基金原則上只得從事非證券類股權投資及相關諮詢活動,不得投資其他基金或投資性企業。
第二十二條科創母基金對子基金出資可採取承諾注資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優先於其他社會資本到位,且上述子基金主發起人不得先於科創母基金退出。科創母基金出資機構應通過銀行預留印鑑等方式加強管理工作,科創母基金管理人應進一步強化對子基金專戶資金進行監管。
第二十三條科創母基金需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協議(章程)中約定,若有下列情況之一,科創母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可選擇退出該子基金:
(一)子基金出資人簽訂協議(章程)後3個月,子基金及管理公司未按照規定程序完成設立手續的;(二)子基金完成設立手續後3個月,其他出資人(不包括基金管理人)均未按協議(章程)要求對子基金進行實繳出資的;(三)科創母基金資金撥付到子基金賬戶後超過6個月,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四)子基金實際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五)子基金未按照協議(章程)約定投資的。
第二十四條子基金對單一項目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且不超過被投資項目總股權的30%。
第二十五條科創母基金出資機構和科創母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風險防範機制,其中科創母基金出資機構應當設立專門部門統籌管理科創母基金,並形成制度文件並報理事會辦公室備案,加強對子基金運行情況的掌握和監督,保障科創母基金運行安全。科創母基金管理人應每年度聘請專業中介機構對各子基金進行覈查,必要時對子基金進行專項審計。
第五章 監督與考覈
第二十六條科創母基金應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由科創母基金出資機構對科創母基金投資運作情況進行監督,並接受監察、審計的依法監督。
第二十七條科創母基金理事會對科創母基金出資機構、管理人在科創母基金投資管理方面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考覈,科創母基金管理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對科創母基金建立容錯機制,在其投資子基金或項目出現虧損時,若科創母基金決策及相關人員已按規定程序盡職且無違反相關廉政規定,應綜合其帶來的經濟收益貢獻,對其給予盡職免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武昌區科創母基金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武昌區科創母基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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