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藝興起訴十九樓侵權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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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衆人物在自媒體時代,過得舉步維艱。近日,張藝興與十九樓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一審文書公開。原告張藝興稱,被告十九樓公司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以肯定性的語氣公開發布涉及原告的文章,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被告辯稱,所訴文章發佈於2015年7月,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早已屆滿,且張藝興作爲公衆人物,其承受能力及容忍度應高於社會一般人,文章傳播性和熱度極爲有限,評論內容也多偏向維護張藝興,對張藝興的傷害微乎其微。法院認爲,被告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發布涉原告文章,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判決十九樓公司刊登聲明向張藝興賠禮道歉,並賠償張藝興合理支出5500元。對此,有網友吐槽說:“天吶,瞭解之後才知道這居然都是15年的侵權事件了,這方面的維權進度真的需要好漫長的時間,八年才能還一個公道一個清白,真的好心酸,明星尚且如此啊。”還有網友表示:“再公衆人物他也是人好嗎?你口中的微乎其微也有可能是最後一根稻草好嗎?真的不會有一點良心不安嗎!時間跨度八年,太不容易了,這真的是造謠一張嘴,被起訴了纔會知道自己的錯誤,支持張藝興!”也有網友呼籲,維權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大家在必要的時候都應該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在這起案件中,張藝興的每一次勝訴都告訴我們,法律永遠都是有用的。維權是每個公民的權利,我們應該在必要的時候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對於此事,有法律專業人士表示,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網絡造謠犯法,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嚴重的觸犯刑法。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